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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幼子继承制

  第264章 幼子继承制 (第2/2页)
  
  中国古代一直执行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日本、朝鲜等地深受中国影响,也采用此种制度。
  
  在这种“嫡长子继承制”下,庶子只能得到较少的资源,但也会有非常少的机会(比如没有嫡子或嫡子都失去了继承资格)上位。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具体运行方式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往往是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同时,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专制君权有可能突破“家天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欧洲则主要采取“长子继承制”,强调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比如,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很多非长子的贵族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
  
  而“幼子继承制”非常罕见,典型的幼子继承制度一般在亚洲的游牧民族中比较盛行。
  
  一般研究者认为,幼子继承权的产生,多是由于诸子年长后先后分居另立家庭,父母通常由幼子赡养,所以幼子享有天然的亲近和较多的财产继承权。在有的地区则是由于受群婚残余的影响,男女婚前性生活较为自由,为确保父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关系,从而确立了以幼子为主的继承权。
  
  比如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并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管理家务、继承财产。这个制度被称为“幼子守灶”。
  
  与“长子继承制”相比,“幼子继承制”往往在文明比较落后的种族中出现,而文明发达的种族却相反。因为长子继承制度在经过文明高度发展的民族里,有着极其复杂的礼仪道德和宗族规范,是长期的发展形成的。当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幼子继承制往往最终会变成长子继承制度。
  
  主角之所以在没有深思熟虑情况下采取了这么一种“幼子继承制”,则是因为蚂蚁们生育的太快,在其寿命内往往会有太多后代。主角只能给最后一个“幼子”以继承权,获得“某某几世”的名字,这样才不会出现兰博佛和兰博佛二世同时在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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